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属不于属于
导读: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那么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属不于属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关于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属不于属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这些婚前财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股东等财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