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