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种类划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若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了财产共同制的约定,那么《婚姻法》第18条第(一)、(五)款所述财产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财产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种类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若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了财产共同制的约定,那么《婚姻法》第18条第(一)、(五)款所述财产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财产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种类划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财产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种类划分。
一、从时间段上可分为: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和对婚后财产的约定两种。
1、婚前财产的约定是指夫妻的双方之间对婚前各自所有财产在婚后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方面作出明确的排他性(夫妻另一方)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2、婚后财产的约定是指夫妻双方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方面作出明确的排他性(夫妻另一方)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笔者认为,夫妻之间对婚前或婚后的各自财产及所得按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明确的合法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家庭稳定,并体现和维护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享有和行使。该约定只要形式合法,内容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则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其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对该种约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甚至赋予特殊情况下该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的任何一方若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第三人不得向不负有债务的夫妻另一方主张债务清偿权利。
对婚前财产的约定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拟结为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方面作出约定,通常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便是此种约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种婚前财产约定所涉财产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故在此不做累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从约定财产权属范围的不同上可分为: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三种。
1、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所得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基于自愿的基础,一般情况下采用此种约定方式的夫妻双方都会将自己的财产或所得以约定方式确定为自己所有,但也不排除一方将其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或所得的部分以约定方式确定为另一方所有。
2、一般财产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及所得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种财产约定制度夫妻双方对另一方所有的婚前、婚后的财产均享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归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条内容确定了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共同制或夫妻双方未对共同财产做任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种类,但财产共同制的约定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一方所有。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种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属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笔者认为,即使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了财产共同制的约定该法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财产也应属夫或妻的当事一方所有。但该法条第(一)、(五)项规定,对作出财产共同制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