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

导读: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姻法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姻法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案例
家住城西区五四大街的王先生讲,他与女友今年年初相识至今已经恋爱大半年,双方感觉不错,王先生的父母也对这个姑娘很满意,希望他们能尽早结婚,按照传统,结婚应该由男方买房。但王先生心想,反正都要结婚了,房子登记在女友名下也一样,于是王先生一家出资50万元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把房屋登记在了女友名下。没想到好景不长,不久,王先生的公司倒闭了,随后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又遭遇了重重阻碍,时间一长王先生的压力很大,心情烦躁的他经常和女友因为一点小摩擦争执不断,女友的家人也对他有了微词,矛盾日益升级后,王先生的女友提出了分手。但王先生花了自己的血汗钱,和家人半辈子积蓄购买的房屋,希望能要回来,但没想到却遭到了女友的回绝,女友说,房子已经写了她的名字,拒绝退还。王先生十分愤慨,他觉得自己和女友已经没有关系了,她没有理由不退还。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感情维持期间,男方出于婚约目的出资买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婚约为前提条件。如今婚约不存在,男方有权利收回自己的赠与物。只要男方能够拿出自己购房时的出资证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裁决。同时,王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我国对房产实行登记,登记即所有,因此在买房登记所有权人时一定要谨慎,如果为促进双方感情,也可以登记在一方,但最好签订共有协议,避免人房两空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