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分割有什么规定
导读:
男女双方在事前签订“同居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列明双方的财产,并约定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的各种纠纷。关于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分割有什么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男女双方在事前签订“同居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列明双方的财产,并约定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的各种纠纷。关于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分割有什么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分割有什么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
钱财:用于筹备婚礼属于赠送?
2007年7月,韶关的黄先生和小自己18岁的女友相识,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同年9月,黄先生把一本存有5万元的存折,连同密码和自己的身份证都给了女友。女友从中取出4.5万元,给了自己父母。10月,两人拍了婚纱照并预定了婚宴酒席。结果因黄先生父母反对,两人分手。随后,黄先生状告前女友,要求归还4.5万元,被法院驳回。
广州的一个相似案例则得到了不同的判决。2004年,76岁的美籍华人杨先生,经介绍与57岁的张女士相识并相恋。同年,杨先生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交给张女士4万美元及8万人民币元,用于在国内共同购房以备结婚。但杨先生回国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得知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他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结果,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认为,张女士占有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法官点评:是否赠送要看条件
韶关的黄先生作为成年人,将存折连同密码、身份证都交给了对方,相当于认同对方支配该笔财产,因此那4.5万属于无偿赠送。
而美籍华人杨先生支付的4万美元和8万人民币——约40万元(按2004年人民币汇率),这笔钱并非小数目,按常理,一般人不会无条件交给别人。由于这笔钱是为了买房及供婚后共同生活,属于附有条件的赠与。因两人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且房产证上没有杨先生的名字。所以,张女士继续占有使用这笔款项就属不当得利,应如数归还。
律师支招:签订协议列明条件
婚前尽量别将大额账户交给对方。即使是为了筹备婚礼事宜,也最好签定协议。比如写清楚“这笔资金用于筹备婚礼”等以结婚为目的的条款。因为这些案子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难以预期。
另外,建议男女双方在事前签订“同居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列明双方的财产(不动产、动产等各种财产),并约定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的各种纠纷。
股票:婚前投资婚后赚钱怎么分?
2003年,张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8万元积蓄投资股票,同年与女友小娜结婚。婚后,这些股票一直由张先生单独操作,并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小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股票及其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
同样于婚前投资股票的小华,则得到了不同的结果。小华婚前投入了个人存款共15万元炒股。婚后,她将股票账户交给丈夫操作,其后帐户增值到60万元。两人离婚时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法院则认定,小华的股票帐户的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点评:合作炒股属于共同财产
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而股票,由于存在技术操作等因素,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且婚后自行操作使之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增值部分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