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私房钱离婚如何分割
导读:
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关于夫妻私房钱离婚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关于夫妻私房钱离婚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私房钱离婚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 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 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所区别。
如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分配。
案情介绍:
原告梁某和被告人任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2004年5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故意隐瞒共同存款3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任某表示,诉争款项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财产。这2.8万元中的1.8万元是其婚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别人的。2003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另外1万元,并另添加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任某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上述3万元存入银行,开户时间为2003年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告在银行存入上述款项3万元时,与原告并未书面约定该款项的归属事宜。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诉争款项3万元为双方所得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财产,被告的行为应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此财产应依法再次分割。上述款项3万元,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应当指出,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财产。但因该款项与其他款项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显现的只是一般储蓄状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财产的属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1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收藏的财产,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