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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办

吴梦云律师2022.02.11617人阅读
导读:

分家析产协议,是指父母将家庭中自己和子女的共同财产,分给子女和留给自己。关于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家析产协议,是指父母将家庭中自己和子女的共同财产,分给子女和留给自己。关于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办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分家析产协议,涉及到房产、土地、车辆等,还应当到相关的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进行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你的祖父母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他们所有,分家协议也就无效了。

临时的规划许可超过期限后就没有用了,产权以房产证为准。

如果分家析产后谁也没有办理过户,该协议就无效了,遗嘱更有法律效力,如果打继承官司,胜算为百分之七十以上,剩下的百分之三十为处理其它人所建设的房产。

【案例】

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是亲兄妹关系,蒲某某是蒲某亦的次子。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的父亲蒲某于1960年5月去世、母亲秦某于1992年农历11月20日去世,其父母生前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郊区的房屋两处。因该两处房屋面临被拆迁,蒲某先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蒲某亦及其次子蒲某某诉至嘉陵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蒲某芳为原告参加诉讼。

原告蒲某先诉称,我与被告蒲某亦系亲兄弟关系。我们双方曾就父母去世后遗留下的两处房产(该两处房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郊区)如何分割进行了多次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在我们达成协议之后,恰逢这两处房屋将会被拆迁,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被告蒲某亦刻意隐瞒有关事实并与其次子即第三人蒲某某恶意串通,擅自与拆迁单位办理拆迁手续,欲将这两处房产的拆迁款项占为己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蒲某先对诉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原告蒲某芳要求依法继承父母亲遗留的房产。

第三人蒲某某称,祖父母遗留下来的两处房产,现在既没有拆迁,我也没有以此与拆迁部门签任何协议。我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涉及的房屋是我自己修建的。因此,原告蒲某先起诉我不恰当。

【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蒲某与秦某婚后生育了原告蒲某先、蒲某芳、被告蒲某亦以及蒲某兰、蒲某琼五个子女。第三人蒲某某系被告蒲某亦之次子。蒲某于1960年5月去世,秦某于1992年农历11月20日去世,蒲某兰于2009年11月25日去世,蒲某琼于2015年1月20日去世。蒲某与秦某生前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郊区编号为A号、建筑面积81.87平方米和编号为B号、建筑面积65.57平方米(以上均为拆迁勘丈编号和勘丈面积)的砖木结构房屋两处。1996年3月11日,被告蒲某亦取得编号为B号房屋的33.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编号为A号的房屋,长期由被告蒲某亦之妻贾某和第三人蒲某某及其妻陈某等居住并由贾某取得101.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2011年4月13日,第三人蒲某某因该房破烂、无法居住,以包括其母贾某、妻陈某、子蒲某辉在内共四人的名义,申报改、扩建房屋。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嘉陵分局批准同意第三人蒲某某建房占地120.00平方米(其中,非耕地20.00平方米,宅基地100.00平方米)。2015年3月18日,第三人蒲某某与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签订的“南充市嘉陵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房屋勘丈编号为C号,产权人为蒲某某,产权面积为240.00平方米,安置人员为蒲某某、贾某、陈某、蒲某辉,货币安置补偿价格为350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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