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起的生育权纠纷案
导读: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双方共同拥有,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关于离婚引起的生育权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双方共同拥有,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关于离婚引起的生育权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引起的生育权纠纷案
应城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引起的生育权纠纷案
应城网讯(记者郑毅通讯员殷三中)因嫌丈夫和公婆对自己长期缺乏关心和照顾,陈某一气之下,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25日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陈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判决生效。
陈某与曹某2001年结婚,婚后,两人分别外出到深圳和武汉打工。由于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交流,二人互生怨气。为缓和紧张的夫妻关系,二人决定要一小孩,并于2004年底一起返回老家。2005年初,妻子陈某怀孕,丈夫曹某办理了孩子的准生证等手续,曹某的母亲也准备了小孩的小衣小被等日用品。随后,曹某仍然外出打工,陈某在家待产。由于缺少丈夫在身边呵护,曹某也疏于关心问候,陈某倍感冷落。伤心之下,陈某于7月初悄然离家外出,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并于今年元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陈某未与自己商量,就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力,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和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双方共同拥有,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陈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此类生育权纠纷案在我市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