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看法
导读:
为了维持婚姻,2009年2月份,孙先生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订立了上述协议。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孙先生提出离婚、湛女士同意离婚,故对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那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看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了维持婚姻,2009年2月份,孙先生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订立了上述协议。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孙先生提出离婚、湛女士同意离婚,故对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关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看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厮守一生,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这一纸“忠诚协议”,没有阻止住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脚步,湛女士据此要求孙先生赔偿其损失费100万元的请求。
孙先生与湛女士从小青梅竹马,2008年10月份结为夫妻后,孙先生因工作需要在外跑业务,不能天天与湛女士相伴,湛女士怀疑孙先生有外遇,孙先生每次休班回家,湛女士总是无端与他呕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为了维持婚姻,2009年2月份,孙先生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订立了上述协议。谁料,之后双方感情不但没有好转,湛女士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到孙先生单位无理取闹,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孙先生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湛女士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孙先生按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孙先生不同意支付该费用。
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孙先生提出离婚、湛女士同意离婚,故对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
抚州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湛女士因怀疑丈夫孙先生有外遇,武断与他怄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造成孙先生提出离婚诉求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