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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不可以放弃案例解析

吴梦云律师2022.02.11301人阅读
导读:

案件介绍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张某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自双方离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张某及其家人的拒绝。因此张某和王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王某既无权放弃,张某也无权剥夺。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探视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那么探望权可不可以放弃案例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介绍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张某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自双方离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张某及其家人的拒绝。因此张某和王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王某既无权放弃,张某也无权剥夺。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探视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关于探望权可不可以放弃案例解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视权可不可以放弃?这个问题我们来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来阐释,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具体分析,进而对探视权性质的介绍,从而深入的解析了探视权,并很好的回答了探视权可不可以放弃的问题!现在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张某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王某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3、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自双方离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张某及其家人的拒绝。

案件分析

一、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合同法》调整,除非一方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否则该协议约束双方。《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探视权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张某和王某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否对探视权进行限定。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从设立探视权的立法目的看: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张某和王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王某既无权放弃,张某也无权剥夺。

探视权性质

探视权能否放弃直接涉及到探视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说,探视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具体而言,如果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则可以放弃;如果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或者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则不能放弃。

离婚的父母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视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探望等权利义务被保留了下来,法律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同时赋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权利,双方共同行使亲权。

赋予探视权独立权能地位的前提在于父母共同行使的亲权,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权的各项权能处于基本完满状态,探视权隐含于亲权当中,尚为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父母离异后,亲权的各项权能发生了分离。探视权作为亲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由潜在的隐含的权能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能,归属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该方行使包括探视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义务。可见,探视权不仅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其亲权行使的延续,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探视权显然具有亲权的诸多属性,其与亲权的区别在于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相对比较窄。

探视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作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视权的,探视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因此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探视权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并解决离婚后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明确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子女与父母的交流,是双方亲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长的关键。因此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时,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无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履行探望之责,同时,探视权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弃,义务是探视权中的应有之义。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促进父母子女关系的融洽,为了维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促使父或母关心子女成长,应该赋子非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对于自愿放弃探视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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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不合理可不可以变更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探望权不合理可不可以变更

    内容:探望权不合理可不可以变更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享有探望权一次。双方离婚后,余先生多次以种种借口阻碍张女士探望女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且无法协商。对于张女士的遭遇,本律师认为余先生的做法的确不对。因为首先探望权是张女士的权利,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探望权的行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于是,本律师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后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探望次数与方式,并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定张女士的探望权。那么探望权不合理可不可以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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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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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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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如果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那么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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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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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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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无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无效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由此可知,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那么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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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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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诉讼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之案例解析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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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原创诉讼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之案例解析

    内容:共同子女归男方抚养,且男方承担所有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为被告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两次探望机会,定于周六,且如需外出的须于当天下午6点前送小孩回住处。后男方认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过高,因此找到万同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尚未判决。那么原创诉讼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之案例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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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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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可不可以放弃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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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探望权可不可以放弃

    内容:探望权可不可以放弃探望权能否放弃直接涉及到探望权的性质问题。可见,探望权不仅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其亲权行使的延续,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探望权显然具有亲权的诸多属性,其与亲权的区别在于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相对比较窄。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作为享有探望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望权的,探望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探望权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并解决离婚后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这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探望权的立法本意。那么探望权可不可以放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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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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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子女探望权协议有没有效呢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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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放弃子女探望权协议有没有效呢

    内容:放弃子女探望权协议有没有效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那么放弃子女探望权协议有没有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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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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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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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

    内容:网友咨询:我与前夫于去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在协商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我们双方约定他不用给付抚养费,但也无权探望儿子。此后,我带着儿子独自生活,再未与前夫有往来。可前夫在今年与我联系,提出我们双方达成的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无效,要求探望儿子。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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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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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放弃探望权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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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可以放弃探望权吗

    内容:所以对方放弃探望权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方仍可以继续探望子女。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可以放弃探望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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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放弃抚养费反悔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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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判决放弃抚养费反悔可不可以

    内容:判决放弃抚养费反悔可不可以可以的,应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判决放弃抚养费反悔可不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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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异父母可不可以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

    内容:离异父母可不可以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一方宣布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声明或者协议的,我们可以作如下思考: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可能发生的抚养权纠纷,可使父母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解决。对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条款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离异父母可不可以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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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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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付抚养费”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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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免付抚养费”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而本案中的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没有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免付抚养费”换取原告放弃婚生小孩的探望权的协议无效。那么“免付抚养费”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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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子女可不可以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

    内容:子女可不可以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需要分情况而定。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还有可能因为受直接抚养方父或母或其他亲属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对此,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执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和感受。对已满7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法院应在其父母回避的前提下征询其意见。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决定对直接抚养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同意探望,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如果孩子仍然拒绝探望,则不能强制执行。那么子女可不可以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41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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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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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

    内容: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那么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7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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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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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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