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
导读:
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那么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关于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案情
原告阮某(男)与被告成某(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结婚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2012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审理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