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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

段建国律师2022.02.11904人阅读
导读:

严格说,“青春补偿费”并非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在国外法律规范中,亦未见规定。目前大多数法院因“青春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律不予支持。"青春补偿费"作为诉讼请求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恰当确定其性质和效力,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笔者现结合审判实践,对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和效力,谈一些看法。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法定义务。一方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对价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具有无偿的特征。那么“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严格说,“青春补偿费”并非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在国外法律规范中,亦未见规定。目前大多数法院因“青春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律不予支持。"青春补偿费"作为诉讼请求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恰当确定其性质和效力,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笔者现结合审判实践,对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和效力,谈一些看法。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法定义务。一方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对价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具有无偿的特征。关于“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严格说,“青春补偿费”并非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在国外法律规范中,亦未见规定。但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以“青春补偿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屡见不鲜,人们越来越多的求助于法律解决有关“青春补偿费”的纠纷,法院不得不对“青春补偿费”这一不规范的问题予以处理。目前大多数法院因“青春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律不予支持。但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有点欠妥。没有法律依据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青春补偿费"作为诉讼请求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恰当确定其性质和效力,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当然,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来审理案件。笔者现结合审判实践,对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和效力,谈一些看法。

一、在离婚时,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在离婚时,双方均无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同情、愧疚等情感而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根本特征为单务无偿性。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法定义务。一方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对价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具有无偿的特征。因此,该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在实践中,这种属于赠与性质的"青春补偿费"并不少见,由于当事人赠与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赠与合同的效力也有一定区别,从赠与合同有无附款,可分为"附条件的赠与"和"无条件的赠与"。

1、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2、无条件赠与。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感激、同情或愧疚,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并不附任何条件。对于此种赠与,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外在判断的难度,法律还是不要过度干预为好,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当认定此种赠与是有效的。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受赠人如果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在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受赠人依法向法院主张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除赠与人存在《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之情形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履行赠与义务。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诸如如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的"青春补偿费"等类似约定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上协议中约定的"青春补偿费"性质,笔者认为确定为一方向另一方所承诺的损害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由此可见,以上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这个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协议。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之间达成了类似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青春补偿费"的协议,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弃财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给予保护。

三、不正当男女关系中,"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和处理

不正当男女关系中,"青春补偿费"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赠与合同”都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二是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下面笔者对这二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谈谈自己的看法。

1、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协议”,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也就是说,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否则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对一切行为都做出预见从而做出相应规定,故需设立该原则,以弥补法律具体规定之不足,使弱者在特殊情形下的利益仍能受到法律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能较好地处理现代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维护公共秩序、协调利益冲突和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而法律又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该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综上,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当属无效合同,权利人以该协议请求"青春补偿费"当然得不到支持。那么,已经支付的一方有无权利请求返还呢?目前司法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不应支持受损方的返还请求权。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造成以上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其目的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性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其目的乃在不使违反法律本身价值体系或违反伦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王*鉴:《民法总则》,第286页)。也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理论。参考国外的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给付人违背法律上的禁止或违背善良风俗的,不得请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实行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此项立法的理由,正如德国学者拉*兹所指出的,在于法律认为当事人从事不法行为,即为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以外,无予以保护的必要。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无此种明确规定,但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而不能肯定受损方享有返还请求权。

2、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协议其实就是一种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俯条件的赠与合同。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在这一点上,风俗伦理与大陆相同的台湾司法界持同样见解。1980年台上字第2505号判决谓:“以相奸行为作为契约之标的,系以金钱之交付,维持不正常之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为断绝关系,约定给付金钱,即无违背公序良俗之可言。”(参见王*鉴:《民法总则》,第296页)。因此,为解除不正当性关系而达成的赠与合同性质的“补偿”协议应为有效合同。当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受赠人如果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

近年来,“第三者”及“包二奶”等社会现象危害到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舆论的一片声讨中,矛头更多的指向了第三者。许多法院也认为第三者获得补偿“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实际上,我们应当更多的把责任归咎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以及婚姻关系中不忠实而又往往有钱有权的一方。笔者联想到《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因诈欺、胁迫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许可婚姻外同居的人,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对第三者区别对待,对于弱者持相当程度的宽容和同情的态度,并积极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做法,值得我国立法、司法以及舆论界的借鉴。

四、在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效力

近几年来,存在恋爱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曰“青春损失赔偿费”的纠纷。其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存在以下二类情况。

1、正常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情况。

正常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一般属赠与合同性质。而且大多是以结束恋爱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恋爱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男女双方的自主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因为自己单方面的愿望而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爱慕。所以,在恋爱一方不愿继续保持此种关系而提出结束要求时,此行为并不违反善良风俗。既然结束恋爱关系并不违反善良风俗,那么,以此作为赠与对方一定财物所附加的条件,自然亦未尝不可。其中,虽然可能有诱使对方及早同意结束恋爱关系之嫌疑,但是,考虑到恋爱关系需要双方情投意合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接受此项赠与,自然可以拒绝接受赠与,但是,亦不能以此在对方已经不愿继续恋爱的情况下,强求对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

2、非正常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情况。

非正常恋爱关系主要是指一方在恋爱过程中隐瞒事实、欺骗对方或借助于金钱和权势,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发生所谓恋爱或同居关系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首先,一方隐瞒事实,欺骗对方或借助于金钱和权势,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发生所谓恋爱或同居关系的行为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出于相互倾慕进行恋爱,并在恋爱一段时间后能够顺利走入婚姻殿堂,这是恋爱中的当事人基于社会通常伦理道德的合理期望与心理依赖。过错方未能遵守上述正常的恋爱伦理道德,故意违背正常的社会善良风俗,必然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以及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当的利益。在客观上存在损害的结果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不受婚姻法保护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给受害人以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虽然较为简单和笼统,但表达了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即基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或人身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以保护社会主体正当的、应得的利益为己任。虽然,由法律以“权利”的形式明确作出规定的只有财产权、商标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等,而有些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难度,无法以权利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但是,只要这种人身或财产利益是正当的、应得的,就应予以保护,如果行为人故意地违反善良风俗,对当事人这些利益进行侵害时,也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即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青春补偿费”。

综上,对以“青春补偿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适用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的理论,在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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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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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既然是证据就有一个最终认定采纳的问题,这个最终采纳认定的权利应该在法院,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却是错误,可以通过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到法院诉讼时推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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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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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拒收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

    内容:这一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做了确定,确定它是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文书。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那么拒收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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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论辩观点概说

    内容:一是鉴定结论说。理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有关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还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过程中并可以就某个专门性问题委托其他专门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论辩观点概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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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中的情债如何认定

    内容:以民间借贷形式涌入法院的“情债”案件,多有欠条、借条,且欠条、借条上不再直白表述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补偿费等敏感字眼,直接以欠款形式表述。第六,涉及婚外情的,往往还要追加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无过错一方要与出轨一方共同承担情债,伦理道德上存在着处理难点,比如案例1。那么民间借贷中的情债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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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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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内容: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如何认定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实践当中主张共同债务的颇多,但获支持的很少,或者法官直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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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

    内容:首度明确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的是《道交法》。其第七十三条前一句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证据,而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的行政法上的证据,比作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更为妥当;但《道交法》并未明确认定书的行政证据属性。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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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争议认定与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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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怎样的性质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怎样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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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6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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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内容: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464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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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

    内容:严格说,“青春补偿费”并非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在国外法律规范中,亦未见规定。目前大多数法院因“青春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律不予支持。"青春补偿费"作为诉讼请求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恰当确定其性质和效力,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笔者现结合审判实践,对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和效力,谈一些看法。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法定义务。一方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对价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具有无偿的特征。那么“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90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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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内容:等等,共同构建了现今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将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重新纳入法律轨道,与《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相辅相成,顺应了历史和当代世界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立法的发展潮流和方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归责原则在法律层面予以澄清,结束了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众说纷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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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445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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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调查的一个环节。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是通过执法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那么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461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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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及处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及处理

    内容:夫妻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及处理夫妻间关系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物1.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物质基础。事实上,夫妻间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夫妻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那么夫妻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及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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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68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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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怎么样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怎么样

    内容: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怎么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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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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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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