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的性质
导读: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②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③协议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的生效以夫妻离婚为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书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该种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不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以此作为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的依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那么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②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③协议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的生效以夫妻离婚为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书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该种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不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以此作为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的依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关于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的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②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③协议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
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的生效以夫妻离婚为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书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