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应予支持吗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应予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应予支持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2、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用的,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要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3、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如何确定此类案件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