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弃儿子六年,离婚时是否可以追偿抚养费
导读:
被告李*波亦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曾-静出走六年,从未对孩子尽过母亲的义务,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抚养教育好下一代,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还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母亲遗弃儿子六年,离婚时是否可以追偿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李*波亦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曾-静出走六年,从未对孩子尽过母亲的义务,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抚养教育好下一代,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还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母亲遗弃儿子六年,离婚时是否可以追偿抚养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山东农民李*波(男)与曾-静(女)于1988年7月登记结婚,1993年12月又生育一子李*涛。1994年12月,妻子曾-静以李*波无能,没有发家致富为由,留下儿子李*涛,独自外出打工。期间,曾-静曾经给家中陆续邮寄过些许钱款。自从1998年4月后,曾-静杳无音信,再未给家中邮寄过一分钱。
2004年3月,在外打工的曾-静返回山东家中,以夫妻分居多年,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被告李*波亦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曾-静出走六年,从未对孩子尽过母亲的义务,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并且要求曾-静承担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未成年婚生子李*涛由父亲李*波抚养,原告曾-静自2004年3月起支付抚养费(每月220元)至李*涛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同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自1998年4月至2004年3月的抚养费9960.00元。
律师评析
抚养,一般是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不仅仅指在生活上给予未成年子女一定的照顾,还要在精神上、思想道理上、知识学习上给予一定的教育与引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经济及精神方面的付出,是未成年子女的感情需求、智力水平、理解能力、无经济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所以,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父母应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亦应让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至少应让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抚养教育好下一代,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