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同学聚会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导读:
柳-霞想到自己30多岁了,再要一个孩子也不容易,坚决要求生下来,2013年3月,这个非婚生子出生。经过汉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其非婚生子由柳-霞进行抚养。**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表示,虽然非婚生子的父母有过错,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根据国家法律,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平等的。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女子同学聚会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柳-霞想到自己30多岁了,再要一个孩子也不容易,坚决要求生下来,2013年3月,这个非婚生子出生。经过汉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其非婚生子由柳-霞进行抚养。**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表示,虽然非婚生子的父母有过错,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根据国家法律,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平等的。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女子同学聚会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事件经过】
一对高中同学因在同学聚会中酒后动真情,女同学因此怀孕生子,最后状告男同学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男同学承担孩子每年24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可探视一次孩子。
女子柳-霞(化名)今年36岁,她与被告魏-成(化名)本是高中同学,同学期间两人虽互有好感,但后来均各自结婚成家,并无太多的往来。后来柳-霞离婚,一直没有再婚。一切都在2012年春节时发生改变,他们高中同学发起了一次聚会,同学们多年没见,大家很高兴,很多人都喝多了。饭后,喝多了的魏-成推开了也有些醉意的柳-霞的房间门,两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醒来后,两人心照不宣,各自回家,此后相互之间偶尔打电话,也没有深交。
同年6月,柳-霞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她告诉了魏-成,但魏-成表示并不相信,他还让柳-霞将孩子打掉。柳-霞想到自己30多岁了,再要一个孩子也不容易,坚决要求生下来,2013年3月,这个非婚生子出生。但是,魏-成由于自己有家庭,拒绝负其责任,双方闹得很僵。2014年3月,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所示,该子是由魏-成与柳-霞所生。由于孩子出生后一直是由柳-霞一人抚养,十分艰难,因此,柳-霞一纸诉状,将魏-成告到了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她自己抚养孩子,而魏-成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而发生此事后,魏-成也不得不离婚。
经过汉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其非婚生子由柳-霞进行抚养。而魏-成从今年1月1日起,每年付其该子抚养费24000元,直到其子生活独立。魏-成每月对孩子行使一次探视权。
**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表示,虽然非婚生子的父母有过错,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根据国家法律,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平等的。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一定要勇于起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法律解读】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