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导读:
离婚协议的内容,首先应当有双方关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述,其次则应当包含双方商定后确认的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的适当处理。关于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的内容,首先应当有双方关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述,其次则应当包含双方商定后确认的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的适当处理。关于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韩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A归原告韩某和儿子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7月,被告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年现关押于某监狱。2009年12月28日,韩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金某被关押于监狱,故法官到监狱开庭。庭审开始时,被告金某担心原告韩某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之后,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触情绪很强烈。后经过调解,被告金某的心结被打开,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儿子随原告韩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不在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而在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子女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