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亲子关系必要证据有哪些
导读:
亲子关系不仅涉及家庭的稳定,父母的生活,还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亲子关系否认的推定法律规定的十分严格,必须同时满足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发起鉴定方存在必要的证据,故亲子关系的否认不可随意推定。关于推定亲子关系必要证据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亲子关系不仅涉及家庭的稳定,父母的生活,还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亲子关系否认的推定法律规定的十分严格,必须同时满足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发起鉴定方存在必要的证据,故亲子关系的否认不可随意推定。关于推定亲子关系必要证据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推定亲子关系必要证据有哪些
一、“必要证据”的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本应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才能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但由于这类案件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才能最终明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而亲子鉴定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不能进行,将导致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因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败诉,这不仅有失公平,还容易激化矛盾。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即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不必足以证明其主张,而是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即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如该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配合导致亲子鉴定不能进行的,则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二、适用“推定”的考量因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从该条文来看,此时人民法院是“可以”进行推定,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适用推定的唯一考量因素,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来综合作出判断。不能一味追求血缘真实,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有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另外,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一般会尊重其意思表示,考虑其对亲子鉴定的理解程度和态度。
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则不能认定其提供了必要证据,不具备举证责任向另一方转移的条件;即使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对方虽然否认检验结论的效力,却又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法院可以推定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方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案情
日籍男子中某和上海女子王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3日,王某生下一女,取名王-绚并随中野加入日本籍。2005年7月22日,双方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王某与中某自愿离婚,双方所生女儿王-绚随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5日,原告中某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与王-绚作亲子鉴定。同年3月13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亲子关系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中某不具备作为王-绚亲生父亲的遗传必备基因,故排除中某与王-绚的父女关系”。中某遂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某确认在携带王-绚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时未告知王某及征得王某同意,在鉴定报告出来后也未告知王某。被告王某坚持认为这是中某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亲子鉴定,血样的采取手续也不合法,自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中某的诉请超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除斥期间,因此要求驳回中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某向法院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某虽对检验报告就血样的采取手续是否合法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该结论的证据,也不同意中某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排除了中某与王-绚之间的父女关系。另法院认为,中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中某抚养费3.6万元;王某支付中某鉴定费2000元;王某赔偿中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王某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故可以推定中某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201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这是对亲子关系作出推定的一般原则。但该亲子关系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而被客观事实所推翻。中某为否认其与王-绚之间的亲子关系,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某虽然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该检验报告的证明效力应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