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父子关系拒绝亲子鉴应如何处理
导读:
案情简介: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主张确认父子关系苏某与李某于1995年在江苏南通相识并成为朋友,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苏某离开南通。2011年7月,苏某以李某对苏小某不履行生父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孩子苏小某与李某的父子关系。并在诉讼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李某拒绝。那么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父子关系拒绝亲子鉴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主张确认父子关系苏某与李某于1995年在江苏南通相识并成为朋友,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苏某离开南通。2011年7月,苏某以李某对苏小某不履行生父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孩子苏小某与李某的父子关系。并在诉讼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李某拒绝。关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父子关系拒绝亲子鉴应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总结:
拒绝亲子鉴又无合理理由的,应当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案情简介: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主张确认父子关系
苏某与李某于1995年在江苏南通相识并成为朋友,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苏某离开南通。2001年,苏某在南京产子,李某未在场。苏某有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载由其父亲李某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李某在得知苏某生子后,也曾托人带现金给苏某。但后来,李某未支付过抚养费用。2011年7月,苏某以李某对苏小某不履行生父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孩子苏小某与李某的父子关系。并在诉讼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李某拒绝。
法院判决:拒绝亲子鉴又无合理理由的,应当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初步提供了其与李某关系亲密、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尽管李某否认与苏某具有同居或性关系,但是却对出具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等相关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也不能提供任何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现在又拒绝亲子鉴,在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推定苏某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