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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房东能擅自清空房屋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租到期房东能擅自清空房屋吗
内容:法院认为李先生一直按约定交纳房租,并无违约行为,可租期还没有到,房东就擅自清空房屋,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定义是指,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出租人与租户双方责任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以及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案例分析:房东就擅自清空房屋,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李先生2020年和同事在浙江租了一个房子, 租期为一年,由于工作原因,暂时去了外地工作。
陈明月律师2023.07.1298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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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甲醛超标 房主赔偿承租人违约金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甲醛超标 房主赔偿承租人违约金
内容:日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承租他人房屋甲醛超标引发的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安琪认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初,其没有对房间的基本情况对刘东进行隐瞒,刘东经过仔细查验后双方才签订租赁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为此,刘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安琪按合同支付违约金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那么房屋甲醛超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2752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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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的状况怎样解决?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的状况怎样解决?
内容:但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房期限还没有到,租房人徐小姐又没有能力支付房租,乔女士想咨询是否可以中止租赁合同?那么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的状况怎样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15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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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赔偿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赔偿
内容:如果发生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实际损失赔偿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由于李女士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张先生无法继续租赁收益,因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未履行的租期计算租金差价,具体而言,李女士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未履行的租期支付租金差价,并承担因此给张先生带来的其他损失,结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给出租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和风险,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范围1、直接损失赔偿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的直接损失主要为租金收入的损失。
王熙律师2023.09.27109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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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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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内容: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方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实际上是为出租方的受偿设定了一种优先权,并使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一定限制。一方面,在承租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方优先于承租方的其他债权人,以担保财产受偿。在性质上,承租方提供的财产属于抵押物,出租方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在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当承租方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729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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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要赔偿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提前中止租房合同要赔偿吗
内容: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赁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赔偿。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其他争议事项,双方履行退房手续、无须补偿。
李维律师2022.04.0837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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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合同到期了还可以转让吗
陈宗琼律师
店铺合同到期了还可以转让吗
内容:双方应明确所转让的物品,建议双方可以拟定一份转让财物清单。在合同中应对转让费进行详细约定。并且承租人如果在店面合同租赁期间内转租给第三人的,仍然需要出租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店铺合同到期了还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4.2712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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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内容:出租人违约、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主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法律主观: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房屋 租赁合同 可以因为期间届满而终止,或者期限虽然没有届满但是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会因此而终止,简述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1、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翁玉素律师2023.12.1837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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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内容:生活中住房在未进行租赁之前,其物业管理费肯定是有所有人缴纳的。什么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32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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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魏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周某在其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权转让给夏某,并由夏某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数额向魏某交纳租金,应视为魏某知晓转让行为,并认可由夏某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魏某也未对夏某继续承租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由于期满后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且承租人夏某逾期未交纳租金,因此,魏某可要求夏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而鉴于周某不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可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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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最多可以租多长时间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房子最多可以租多长时间
内容: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在房屋的租赁过程中,作为出租人此时享有要求承租人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权利,但也有一些义务需要履行。
黄东洁律师2022.04.0884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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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内容:2007年5月28日,郭某滨以书面形式用特快专递告知原告门面转租。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郭某滨未征得原告黄某军的同意私自将承租的门面转租给第三人周小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原告为此要求解除与被告郭某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约定转租只要通知了原告即可与法相悖,法律明确规定转租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被告提出在2007年5月3日口头通知了原告转租事宜,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那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2745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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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材料是否能抵扣付款,需要跟材料商协商2、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还款方式,可分期3、起诉甲方支付工程款需要根据你们双方的工程合同约定,是否到了交付工程款的时间4、可诉讼可协商调解5、会根据你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还款方式和时间6、如果房屋被扣押封存,你结清材料款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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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工程款由第三方支付)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工程款由第三方支付)
内容: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ldquo,1、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ldquo,2、贷记&ldquo,3、贷记&ldquo,企业将户外显示屏包工包料给第三方,支付的工程款如何做账。
张旭律师2023.04.19109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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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怎样写比较全面_正规租房合同怎么写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租房合同怎样写比较全面_正规租房合同怎么写
内容: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房合同怎么写正规正规的租房合同应写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房屋的坐落和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交付方式;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违约责任和维修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杨一凡律师2022.05.0699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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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有结算单甲方不支付
许瑞林律师
劳务费有结算单甲方不支付
内容:2、法律分析:甲方拖延工程结算,当事人可以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甲方不结算,拖延付款,如何起诉1、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5、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超过合理期间还未支付的,可以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许瑞林律师2024.01.1827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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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租许可证租房是否违法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有出租许可证租房是否违法
内容:只要当事人的租房合同是依法订立的,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出租人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但未办理该手续的,也不影响租房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协商提前终止租房合同,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避免纷争。以协商方式解除的,双方最好签订一个解除协议;以法定方式解除的,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邢颖律师2022.04.16288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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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队的力量】个人、支付能力弱、执行遥遥无期,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执行律师的选择是执行立案,然后被动等待执行法官出终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诉委托人说自己尽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律师们,是会尽全力去争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然后是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调查取证事宜,最后赶赴现场持令调取相关证据,这样客户拿到的胜诉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变现🌸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3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364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984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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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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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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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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