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伪造妻子签字,所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
丈夫伪造妻子签字,所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但在本案中银行对于曲某签字处为何不是其本人签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无法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认定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丈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银行可以向丈夫进行追偿。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丈夫伪造妻子签字,所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亦应是善意的方符合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配套衔接的法律设计。但在本案中银行对于曲某签字处为何不是其本人签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无法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认定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丈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银行可以向丈夫进行追偿。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