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能自行作废吗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那么居间合同能自行作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居间合同能自行作废吗
居间合同不会自行作废但因居间合同产生纠纷的居间合同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就会失效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