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未成年少女判哪些罪
导读: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一、拐骗未成年少女判哪些罪
拐骗未成年少女构成拐骗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