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实施方法的分类

导读:
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的是第三种方法。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一、安乐死实施方法
注射氰化物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氰化物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人体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中国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
大剂量注射麻醉剂
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本来用于改善睡眠质量在这里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只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由于麻醉剂而呼吸停止而死亡。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主要应用的麻醉药品类型有,巴比妥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安乐死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等均为粉针剂。水合氯醛类。给患成神经细胞肿瘤病到达生命衰竭之际的小德雷克的安乐死注射的镇静剂就属于此类药品。在英文中镇静剂与麻醉剂在词义上有重叠。巴比妥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注射凝血剂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阻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后它们活跃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
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的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使死者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
二、我国安乐死现存法律依据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
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有待商榷的事情一方面要考虑其背后所隐藏的道德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有可能导致部分高智商犯罪分子逃脱的风险。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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