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共同犯罪分类是怎样的?
导读: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的分工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的分工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共同犯罪分类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一般所看到的案件多为一人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是团伙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比个人犯罪案件要复杂且认定的方法与标准更加严格因此当遇到团伙共同犯罪时对于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和分类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认定共同犯罪需要从他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入手具体分析一下。
一客观条件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主观条件
1、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三共同犯罪的分工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二、共同犯罪分类
一国外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
1正犯
2教唆犯
3帮助犯
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
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
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二我国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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