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纠纷之父母出资买房

导读: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
1、结婚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的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2、结婚后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3)双方父母出资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的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