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如何计算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X(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x(1事故责任免赔
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