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赔?

导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
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
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涉及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