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哪些情况属于虚假诉讼?
导读: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