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电话营销问题
导读:
又称为电话销售。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话在许多行业广泛存在日渐成为销售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加强对电话营销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中国网络信息时代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不仅对于促进中国电话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有利于防止电话营销者侵犯用户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
电话营销是指利用电话接线员来吸引新顾客和联系老客户以确定他们的满意程度或能否接受订单。又称为电话销售。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话在许多行业广泛存在日渐成为销售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加强对电话营销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中国网络信息时代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不仅对于促进中国电话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有利于防止电话营销者侵犯用户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中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另外在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中对电话营销活动的规范也做了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并设置专门人员定期核查销售过程电话记录。对拒保客户应作记录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保险公司必须使用从合法途径得到的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料和数据采集、处理、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现实中电话营销确实是一个很讨人厌的东西一遍一遍打拉黑删除了又换号打的也很常见。遇到这种严重骚扰正常生活的可以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