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导读: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呈周期性模式。道歉、忏悔只是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呈周期性模式。模式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暴力周期。每个周期通常包括关系紧张的积聚期(口角、轻微推搡等)、暴力爆发期(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平静期(亦称蜜月期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道歉、忏悔只是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涉及法律法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