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种类
导读: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种类(一)洗钱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对策与建议(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三)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金融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种类
(一)洗钱犯罪。
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
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又一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二)银行卡犯罪。
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
(三)非法集资犯罪。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承诺保障收益。这种“变形”模式与非法集资十分相似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
(四)非法证券犯罪。
证监会明确将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尽管美微众筹模式被叫停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衍生发展打“擦边球”的情况还会发生。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由于当前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控能力良莠不齐导致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互联网金融犯罪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
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延伸监管边界出台监管政策配套跟进监管措施着力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之间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之间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之间的协调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金融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帮助相关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防范借款人恶意欺诈、过度负债等信用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最终将能打通线上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实现大信息共享保障金融领域安全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