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标准

导读: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涉及法律法规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2、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1)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2)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3)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4)满20年的每月10元。
3、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涉及法律法规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