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抵押物怎么写
导读:
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物价涨了,经济快速发展,促使民间借贷逐年上升,并且借贷合同形式花样百出。部分借贷合同中不免还有保证人的约定,有一部分借贷合同中还有抵押物的约定。但此类约定,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呢?借款合同抵押物怎么写?
物的担保的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留置,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与抵押权人约定了自己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是特定的,每个抵押人都有自己担保的份额,每个抵押人仅仅对特定债权额负责,抵押权人也只能从每个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约定的份额。
借款合同抵押物怎么写
(一)抵押权的登记效力
众所周知,抵押权作为担保权,其效力集中表现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当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得就设定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当同一个财产上并存多个权利时,优先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权利,在其权利实现前,其他权利人无权对抵押财产行使权利。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突出表现在当该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冲突时,登记对抵押权实现所发挥的保障作用。因此,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不同于抵押权的效力。
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登记与否的效力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如果数个抵押权均已进行登记,则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清偿。
2.如果数个抵押权之间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则已进行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在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形下,该抵押权要么尚未生效,要么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其他物权产生对抗效力和排他性,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如果数个抵押权均未进行登记,则相互之间不论设立先后均不存在优先性,只能按照其所担保的债权主张权利,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因此应按债权比例清偿。
在本案中,农信社诉称华晨运输公司以其名下的21辆货车为贸易公司向其提供抵押担保,据此主张对21辆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本案中的其中10辆货车抵押给下属农信社,并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另11辆货车,农信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信社虽然对21辆货车享有抵押权,但因未登记或已解除了登记,故,农信社对21辆货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动产质押物的交付
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质押合同成立之时,但质押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押权的生效,质押权还需在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后才生效,质押权还需在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后才生效,因为动产质押权需要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动产质押就是动产质押权的公示方法。
质押权的交付即出质人将其对质押物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使得质权人取得对质押物的占有。质押物的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现实交付是出质人将其对质押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质权人,使得质权人取得对质押物的直接占有。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