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后果
导读:
如果工程款时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目前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应在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部署下的工作协商制度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并将这一格局引入到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中去。
如果工程款时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目前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应在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部署下的工作协商制度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并将这一格局引入到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中去。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后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拖欠工程款的后果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
(二)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二、拖欠工程款起诉有时间限制吗
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工程款时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建设领域拖欠款清收难,工程款久拖不还的现象日趋严重。那么如何治理和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深化认识治理拖欠工作,法制建设要完善,工会组织治理要发挥积极作用等等。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对彻底治理拖欠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在这个问题终于进入解决阶段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拖欠工程款经过多年的积淀和渗透已经遍及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个行业,早已尽人皆知,为什么产生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还能够在建筑市场存在这么多年?为什么拖欠工程款问题解决过多次反而越欠越多?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抓,反而愈演愈烈?在反思中,我们应该总结教训,并以此为鉴,对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大规模行动的重大及深远意义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应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标本兼治,不断加快改进、完善建筑市场的步伐,使这些危害社会稳定和危害企业、职工的不良现象得以彻底根治。在目前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对当前的治理拖欠工作在认识和运作上应有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有关部委的要求对于如何解决拖欠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力度和手段都是前所未有的,为打一场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攻坚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市场的整顿牵一发动全身,绝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款,实际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因此,有关主管部门不仅要突出重点抓拖欠,还要全面审视建筑市场,制定长期的整治计划。在暴风骤雨式的整顿清欠之后,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还应坚持不懈地把好各自的关口,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必要的超前研究和预测,并早做防范,一旦发现问题早做处理。应在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部署下的工作协商制度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并将这一格局引入到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中去。
(二)把治理拖欠款的根本措施归结到法制建设上来
第一,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清理建筑业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还主要依据行政措施,应该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加其时效性,加大其制约力度;应抓紧修改《建筑法》、完善《招标投标法》,增加法律对规避招标、肢解工程、任意压价、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明确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规定;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和企业工资支付中的基础性作用,为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应尽快补充我国《刑法》、《民法》中对破坏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加处罚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中良好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
第二,应加大对市场经济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各有关方面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尤其应强化各级政府的法治意识,使建筑业市场的管理真正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三,应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应充分发挥计划、建设、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认真开展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加强执法队伍的力量,完善严厉打击拖欠款等市场不良行为的具体办法,各主管部门应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办事结果,对场外交易、私招乱雇、肢解分包、乱挂乱靠等违法乱纪行为公开查处;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党纪政纪监督检查,对建设领域党政和企业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罚,对于不能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此外,法院应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职工工资案件的进程;应强化执行法庭判决的手段,切实有效地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整治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
我们认为,要从源头上彻底根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应在当前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性措施的基础上,再主要配套建立四个机制。
1、建立建设产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目前全国建设产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已经建立,但区域性的建设产业三方机制尚不健全,总体看,建设产业三方协商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产业三方机制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用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思考,通过协商的方式,全方位参与行业管理的重要形式。建立产业三方机制,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关系这根敏感的神经,及时发现建筑业市场出现的问题,从政府、企业、职工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达成一致,通过采取共同性的措施有效地加大宏观调控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把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以至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国际上有近百年的历史,多年来三方协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把这一机制作为一个成功的经验引入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中,特别应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规范用工、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建立投资和管理领域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应按照政府投资的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开,政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工程按正常审批程序报批后,接受同级或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由财政部门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中标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的政府投资管理运行机制。
3、建立合同管理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项目投资方与施工单位双方合同签订和履行合法性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在审批开工项目时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公平、合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审查内容;工程建设进程中,在依法对有关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实行监督的同时,还应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应进一步健全仲裁制度,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监检、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对合同纠纷作出裁决的公正性。
4、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除通过信访、举报等形式接受投诉外,还应通过监察机构与各大媒体联网的形式接受群众投诉和建议,将建筑市场管理和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对有恶意拖欠行为的业主和建筑业企业、监督执法不力的政府主管机构或人员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声势,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拖欠款问题的尽快解决。
(四)建设产业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治理拖欠款和欠薪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建设产业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彻底解决拖欠问题的政策性建议。要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积极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通过与建设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做好劳务队伍的进出口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类型的建筑劳务承包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要指导和帮助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同时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企业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并监督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