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恶意讨薪怎么办
导读:
作为欠薪还薪,欠钱还钱这才是天经地义的天理。但是不乏包工头报假案、煽动工人闹事、聚众斗殴事件时,那么,遇到恶意讨薪怎么办?常言说冤有头,债有主,讨债要找欠钱的主人要,不应该伤害到其他家里的人,才是真理。
一、包工头恶意讨薪怎么办
面对包工头报假案、煽动工人闹事、聚众斗殴事件,首先第一点就是确定是否真的是恶意讨薪,其次,找到包工头恶意讨薪的证据,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既然对方是恶意讨薪的话,单位有权利报警或者提交相关资料去法院起诉他们的。
包工头是利用承包关系完成包工项目,挣取人工或工程量差额利润的民事承包人。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在调查属实后确有农民工未及时拿到工资时,总包方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证真实农民工的工资监督并发放到位。
实践中,法制的健全和劳动仲裁部门的深入,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毒瘤,才能有力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讨薪不再成为漫漫之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四、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