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程款应该怎么办?
导读:
对于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在法律上有两种观点: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讲,要想将拖欠工程款成功地追讨回来是比较困难的。那么具体有哪些办法呢?
恶意拖欠工程款应该怎么办?
对于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在法律上有两种观点: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讲,要想将拖欠工程款成功地追讨回来是比较困难的。那么具体有哪些办法呢?
一、诉讼
诉讼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可以使债务人主动提出履行,而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诉讼是所有工程追讨的首选手段。但通过诉讼方式索要工程款的前提是: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起诉前必须先有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否则就无法提起诉讼。另外,诉讼期间只能采取“缺席判决”制度,即以缺席判决方式来主张权利。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异议,还需进行听证等程序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至法院调解处理或直接判决的方式进行判决。由于法律关系复杂且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时,因此当事人往往不愿意采取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另外,由于案件涉及到金额较大而且可能涉及多个被告,这就使得诉讼费用变得很高了。例如:工程款30万元被拖欠3年了,双方约定3年内付清利息及相关费用;被告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因此为了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必须尽快提起诉讼。
针对以上情况:如果遇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被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的恶意拖欠工程款可以选择直接起诉处理;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则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规定相对简单的原则处理或者申请再审;如果对方不承认合同无效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解决两种方式进行维权;如果对方不承认合同无效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是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或者对方恶意拖欠工程款等情况下则可直接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还可向对方提出破产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等。
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有两种,一种是一般诉讼时效;另一种是法定判决、裁定有效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采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来解决欠款纠纷和确认合同无效问题。
当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不进行民事诉讼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来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一方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实体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制度的核心是一裁终局,这是由仲裁条款所决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对争议事项作出仲裁或者作出调解协议后,即以其书面形式向该两种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在中国大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通过仲裁法解决,即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安装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设备采购、验收、安装、隐蔽等工作内容,如果直接诉讼程序则效率低下,费时费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方往往希望通过一裁终局方式解决纠纷。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一部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就施工合同的履行与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提供支持;即使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双方关于执行问题的申请后,当事人也因没有一种独立有效的途径来解决争议而无法执行或不愿执行。
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内容为: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知对方到指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或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则该仲裁条款有效,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规定笔者认为: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对于签订合同中关于裁决方式选择等问题,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但是对于该规定是否应当生效应进行判断。首先该仲裁条款是否对其他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吗?
2、关于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承担裁决责任的性质。在仲裁法中,并未规定仲裁机构是法人还是非国家的社会团体;但中国大陆关于仲裁机构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主体方面有争议:(1)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仲裁员协会”,实行仲裁委员会内部人员自治和仲裁员管理制度,即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才能担任仲裁员;(2)我国《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一裁终局”。这是目前中国大陆仲裁机构最普遍也最主要的性质。但笔者认为《仲裁法》第51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实践中,中国大陆法院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主体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划分,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建设施工合同为基础的建筑安装合同纠纷案件;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有争议。
三、委托律师追讨债务
对于施工方而言,想要成功地追讨债务,除了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实践中,施工方如果找不到有效的方法,那么就只能求助于专业律师。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那么想要成功地追讨债务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是在被对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才不得已选择诉诸法律途径。对于施工方而言,要想成功地将工程款收回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往往会让建筑行业的组织或者企业受损,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交易秩序。因此,要解决恶意拖欠工程款,不仅表明企业主要领导者须具备诚信精神,而且还要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维护好当事人的诚信,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的深层次影响力,牢牢树立“诚信至上”的信念,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自觉履行义务、诚心诚意履行协议”的社会风气。
然后,完善信誉体系。构建以建设者诚信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上报记录和征信评价为核心、以数据库管理为抓手的社会信用框架,并将诚信积累作为信誉体系核心组成部分,切实加强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强化惩戒、防范和抵制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能力。
此外,要想办法加大查处力度,明确查处责任,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做好依法惩治和行政处罚力度,突出重点问题,发挥宣传引导和树立正形象的作用,推动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加强反拖欠领域的审计检测,加强社会管理,制定健全管理体系和相关政策。
总的来说,应该从法律、监督和信用方面全面解决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以及后果。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违
恶意拖欠工程款是指当施工者在施工完成后发现拖延支付工程款而不按照合同约定时支付时,施工者需采取补救措施。
一方面,一般来说,在确保款项及时支付的前提下,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是足额准备维权费用。一方面,维权费用可能较高,但另一方面,维权费用的使用可以极大地缩短仲裁程序的持续时间,从而缩短与欠款企业之间的解决协议的时间,避免由延迟支付而引起的损失扩大。
另一方面,施工者拖欠工程款应首先要尽早联系该企业进行沟通,明确进度和支付安排。有利于像以往一样,重塑双方共谋发展的良好友谊精神,并加强企业责任感,提起仲裁请求才是最好的措施。此外,一旦发现欠款企业或拒绝付款,施工者还可以使用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的手段,比如使用保函、有效的催收手段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拖欠工程款无容置疑是一件非常严重的问题,应当被坚决抵制。因此,施工者和欠款企业都应该有效地督促和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