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仓储物进行入库验收
导读:
如何对仓储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四章对货物验收专门作了规定。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如何对仓储物进行入库验收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四章对货物验收专门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参考。其主要内容有: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
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什么是货物入库验收
货物入库验收是指仓库在物品正式入库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到库物品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检查,以验证它是否符合订货合同规定的一项工作。
通过验收不仅可以防止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起到监督供货单位和承运商的作用,同时也可指导保管和使用。具体表现为:入库验收可为物品保管和使用提供可靠依据;验收记录是货主退货、换货和索赔的依据;验收是避免物品积压,减少经济损失的重要手段;验收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