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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郭铭芝律师2022.02.091085人阅读
导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那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关于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

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

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

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

由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因此,当事人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后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没有交付保管物的违约责任,同样,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绝接受保管物的违约责任。

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此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即构成违约,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的也构成违约,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

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了仓储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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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那么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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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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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内容:签订仓储合同12个防范意识:1、主体资格方面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那么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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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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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那么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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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的特点以及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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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仓储合同的特点以及内容有哪些

    内容:总得来说,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而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那么仓储合同的特点以及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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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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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仓储合同生效条件

    内容: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那么仓储合同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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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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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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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

    内容:仓储合同仓单质押的具体程序1、仓储公司和货主(借款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2、货主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典当行申请贷款,典当行以减少风险为前提对仓单进行审核;3、货主、典当行和仓储公司三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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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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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

    内容: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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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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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哪些事项

    内容: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同时应规定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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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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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仓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内容: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货物,寄存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那么仓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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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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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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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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