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点以及内容有哪些
导读:
总得来说,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而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那么仓储合同的特点以及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总得来说,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而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关于仓储合同的特点以及内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仓储的第一感觉是把货物存放在仓库里,让人保管,不像一般的保管合同,实际上,仓储合同也是一种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货物。很多人对于仓储合同的特点不是很了解,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总得来说,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而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因此,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