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导读:
有些合同订立时,有一定的原则,仓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在订立时具有一定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仓储合同双方都有利,至少能起到公平有效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那么签订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些合同订立时,有一定的原则,仓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在订立时具有一定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仓储合同双方都有利,至少能起到公平有效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关于签订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些合同订立时,有一定的原则,仓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在订立时具有一定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仓储合同双方都有利,至少能起到公平有效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那么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呢?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