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姓的程序
导读: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严格地讲,这已不仅仅是一种滥用姓名权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公民的姓名权具有专用性,它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况下,公民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活动,但应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误会和不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否则视为滥用姓名权,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姓名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改性决定。
一、离婚后孩子改姓的程序
1、夫妻离婚后,孩子改姓的程序如下:
(一)孩子改姓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不能擅自给孩子改姓;
(二)父母双方经协商同意改姓的,由双方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作出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公民姓名权的限制有哪些规定
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权人滥用权利。
(一)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
所谓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经过登记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姓名。公民从事一般活动可以使用笔名、艺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从事重大的、涉及将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动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讲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
一般来讲,重名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滥用其姓名决定权和变更权,故意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如冒名顶替,侵害他人权利等等,那么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严格地讲,这已不仅仅是一种滥用姓名权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三)公民不得随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公民的姓名权具有专用性,它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况下,公民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活动,但应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误会和不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否则视为滥用姓名权,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姓名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改性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