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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

陈凯旋律师2021.10.20474人阅读
导读:

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职工债权具有明显的生存权属性,大多数员工的唯一收入是工资,工资是实现员工生存权的主要途径。职工债权保护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特此,大律网律师整理了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

1、清偿顺位并非清偿时间

清偿顺位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财产价值严重不足情形下根据债权的不同性质排列的清偿先后顺序。具体为在先顺位债权未清偿完毕,在后顺位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同一顺位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清偿顺位遵循法定原则,具体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然,破产法对于每一顺位的范围持包容的态度,并不限制于破产法,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确认和承认的特殊性质债权同样予以认可,比如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而清偿时间则是指根据重整计划或者清算计划,在债权清偿顺位、金额得以确认后,具体的偿还时间表。顺位在先的债权其清偿时间并不一定在先,同一清偿顺位的债权的清偿时间也并不一定相同。故,清偿顺位和清偿时间为两个截然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2、职工债权并非绝对优先

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具有优先性,其清偿顺位也很靠前,但职工债权的优先性并不是绝对的,其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清偿和保障。

第一,从清偿顺位上讲,职工债权并不是第一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我们知道,在职工债权之前还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清偿顺位的先后,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完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职工债权没有保障。

第二,从破产财产上讲,职工债权并没有特定财产保障。实务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尤其是进入清算程序,往往意味着该企业已是穷途末路,其能够用于周旋的资产早已抵押或者处置。而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债权只能在非担保财产范围内获偿(清偿完毕担保债权还有剩余的担保物价值例外)。可见,职工债权的优先性并没有特定的财产保障,当企业无产可破或者非担保财产所剩无几情形下,很难得到清偿。

3、职工债权特殊顺位

职工债权的清偿顺位由《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原则性规定,除此之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职工债权清偿顺位还进行了特殊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该部分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即突破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该部分职工债权的范围有严格限制。首先,该部分职工债权的发生时间为《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具体为2006年8月27日前;其次,该部分职工债权并非全部突破清偿顺位,只有根据正常顺位得不到清偿的部分才能优先于担保债权进行清偿。最后,该部分职工债权严格限制在列举的几类职工权益,未列举的其他职工权益不适用该条。当然,该条规定溯及既往且侵犯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过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企业欠薪的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时进行严格限制,使风险可控。并且法不溯及既往只是一般原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允许有例外情形。

另,根据笔者上一篇对高管工资的介绍,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偿顺位的特殊规定还包括对高管超出平均工资部分列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这里不做赘述。

4、职工债权清偿方式

职工债权的清偿并不是简单的拿钱走人,尤其是职工债权涉及到社保欠费部分时,清偿方式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破产人直接将所确认的职工债权全部向职工个人进行清偿,并不是最优的清偿方式。第一,社保局在收取社保欠费时,不会只收取企业应承担部分,如果破产人不将职工应缴个人部分缴付给社保局而是直接向职工清偿,社保局不会认可。第二,一旦职工获得清偿款,破产人再想从其手中收取其个人应当承担部分将难于登天,而职工个人往往又不会主动将该部分缴入社保局。第三,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职工社保账户欠费,职工都不可能自由转出社保关系,将严重影响其在新单位购买社保。可见,直接向职工个人清偿全部职工债权并不能彻底解决社保问题,相反还可能案结事不了,引发新的矛盾。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否提出和解申请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版院提出对债务人进权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在实践中,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5)审计报告。(非硬性要求)可以提交债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存档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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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申报债权的权利,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等。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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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清偿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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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清偿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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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序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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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序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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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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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样的?

    内容: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那么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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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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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内容:6月21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但是这个破产法在现在的市场情况下已经完全不适合。现行的破产法主体范围很窄,关注的是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国务院目前对国企破产的规定,仍实行每年上报指标、财政拨款、核销银行一部分债务的政策性破产的方式。那么保障债权人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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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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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内容:债权人会议对外,它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处益,同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对内,它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处理债权人之间利益问题。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债权额、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决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只有严格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才能使破产案件顺利审结。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众说纷云,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是依法成立,并在人民法院领导下,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个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那么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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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破产中的可撤销清偿和无效清偿是如何理解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公司破产中的可撤销清偿和无效清偿是如何理解的?

    内容:破产法分别在第31条、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债务人清偿和无效的清偿,对于可撤销的清偿和无效清偿,管理人负有撤销和主张无效的义务,否则,管理人应向债权人承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立法者认为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那么公司破产中的可撤销清偿和无效清偿是如何理解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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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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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顺序是什么?

    内容:公司在即将消亡的时候,清偿各类债务应当是有清偿顺序的,无论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履行破产程序,还是依照《公司法》第181-190条之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均应当按照一定的偿债程序进行。在非破产的还债清算程序中,《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那么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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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纠纷中对于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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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债务纠纷中对于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那么债权债务纠纷中对于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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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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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那么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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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

    内容: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职工债权具有明显的生存权属性,大多数员工的唯一收入是工资,工资是实现员工生存权的主要途径。职工债权保护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特此,大律网律师整理了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0.2047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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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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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务清算程序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如何计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破产债务清算程序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如何计算

    内容: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经验表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已,对所有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破产清偿率破产清偿率就是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清偿的比例。那么破产债务清算程序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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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30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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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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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企业债权收回的程序以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破产企业债权收回的程序以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2、聘用律师或催收机构人帮忙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那么破产企业债权收回的程序以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51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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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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