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出的哪些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导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支付令的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互有向对方承担某种给付义务,债务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认定,也不能仅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向其相对人发出限期清偿债务的命令。
一、债务人提出的哪些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二、申请支付令需要什么条件
司法实践中,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这一限定是符合督促程序简易、迅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的。其他标的物的给付请求比较复杂,当事人双方往往互有责任,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支付令的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互有向对方承担某种给付义务,债务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认定,也不能仅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向其相对人发出限期清偿债务的命令。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