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离婚时能否分割
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债务离婚时能否分割
1、夫妻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情况下为平均分配,个人债务不分配,由个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的,是否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偿还。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需要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并无共同财产,夫妻应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项有明文规定。但是,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由此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应该就“第三人知道”负举证责任。
2、婚前夫妻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可以与债权人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该由谁负责清偿,但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双方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由双方或者另一方负责偿还。如果没有约定,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婚前债务,另一方知道且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离婚时不能要求补回;如果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其偿还相应的部分再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