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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工程施工中的垫资问题

陈凯旋律师2021.10.20332人阅读
导读:

fidic合同是什么英文缩写?

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垫资施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据某一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曾经就工程建设中的垫资施工问题作过的统计:该公司的垫资工程按照项目个数计算为50%以上;按照施工造价算,垫资总额占合同造价的20%左右。近年来业内就此问题也有一个流行甚广的判断:10个工程9个垫;垫到正负零是客气的,垫到结构完工也不稀奇。可见,垫资现象在我国建筑领域广泛存在,具有普遍性。一、工程垫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我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均对垫资合同加以禁止,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发包双方为了逃避政府部门监管、查处,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把带资、垫资条款合法化。这些隐晦的垫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黑白合同的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所谓“黑白合同”就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一般来说,经过招标、投标已经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一般不会出现带资、垫资条款。所以为了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发包方在与承包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之前或之后,要求承包方用承诺书的形式或补充协议的形式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这种“补充协议”或者“承诺书”就是所谓的“黑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对“黑白合同”的效力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2、用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或后,要求建筑商写一个承诺书或签一个补充协议,要求建筑商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给发包人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束以后再返还给建筑商。3、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或后,要求建筑商写一个承诺书或签一个补充协议,要求建筑商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给发包人作为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结束以后再返还给建筑商。4、用借款合同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或后,另外再签订一个借款合同,由建筑商借—定数量的资金给发包人,待工程结束以后发包人把所借资金返还给建筑商。由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建筑商就用项目经理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借给发包人,使借贷合同合法化。二、工程垫资条款的效力以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无效。其主要理由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之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其次,国家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一些文件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为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或者带资施工,不论是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均不能以垫资为条件参与招投标。该通知被认为是国家对建筑市场中垫资问题的“禁行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法官判决垫资条款无效的依据。应当承认,上述《通知》出台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缓解工程款拖欠问题,但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却与当初的设想大相径庭,根本无法遏止垫资行为的盛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大多数人民法院一直以上述《通知》来判定垫资条款无效的观点受到了严竣挑战。因为该解释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上述《通知》是位列部门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肯定不能成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再加上垫资在国际建筑市场通行惯例,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审理案件也应当顾及国际惯例。鉴于上述这些情况,最高院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垫条款的有效性。具体条文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三、工程垫资给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分析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垫资条款的有效性,但垫资给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忽视。1、为垫资施工向银行贷款所带来的风险承包商用于垫资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过贷款而来。贷款就得承担利息,如果逾期不能还贷,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承包人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从而构成较大的风险。2、因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所带来的风险时建设单位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的情况下,也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其次,如果遭遇建设单位经营销售不顺,更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项,从而给承包商带来巨大风险。如果建设工程建成之后施工人仍未能收回工程款,会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解决债务的困扰,施工单位有时不得不违心满足建设单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3、因拖欠材料、设备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为了能够加快工期进度、或者在至少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拖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如此,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举例:笔者作为常州市某一家混凝土公司的律师处理了很多向承包人追讨混凝土款项的案件。这些案件中承包人对所欠款项数额基本没有异议,欠款原因大多为垫资施工,往往是工程早已完工,有的甚至交付使用了一段时间,但工程款迟迟未得到支付。有一个案件中承包人被混凝土公司屡次催要材料款,一急之下竟带着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笔者直奔发包人领导办公室催要工程款以支付其拖欠的材料款。4、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一般地说,承包商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理解与接受。但如果承包商因种种原因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那么面临停工、追讨、涉诉的风险也是很现实的。5、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赊欠材料、设备购置费、拖欠人工费的做法已属常见现象。但如果市场行情在一定的时期内有较大的变化,如材料、设备购置费或人工工资有较大的上涨,就会为承包商带来很大的额外负担。6、建设单位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在承包商垫资施工到一定程度甚至完工,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或者竣工后的建设工程转让与他人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而承包商也未能够提前做好预防或财产保全等工作,则承包商的利益也会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7、承包人因垫资过多而无力继续施工所带来的违约风险如果承包商由于签约前考虑不周或评审不足,轻视了特定工程中垫资施工的难度,也许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因垫资过多而无力继续施工的窘境。此时,承包商就面临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对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8、因垫资施工造成资金困难而采取违规行为所带来风险承包商有时因施工过程中垫资过多,面临的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贷款银行的压力越来越大,又不敢擅自停工,于是有的承包商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殊不知,如此做法更有可能将自己置入更大的风险境地。譬如,可能会因偷工减料而出现工程质量纠纷;可能会被主张与转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四、垫资风险的防范1、首先,充分理解与正确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本条中,当事人对垫资以及垫资利息有无约定将直接影响处理的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2)垫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工程欠款处理;(3)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不予支持。还的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之间对垫资以及垫资利息有了明确约定,约定的内容也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2.在约定带资、垫资条款的时候,付款的时间不要超过竣工以后的6个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建筑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付款时间超过6个月,就会丧失优先受偿权。3.要认真做好每月的月形象进度报表。因为月形象进度报表是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合同有约定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就按照拖欠工程款处理,这样被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就能得到保护。4.和分包单位、材料商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把带资、垫资的风险掌握好,必要的时候把这个风险转嫁给分包单位、材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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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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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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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监理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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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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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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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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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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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内容: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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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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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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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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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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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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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

    内容: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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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识工程施工中的垫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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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证金及保证金的理论?

    内容:(一)保证金的概念保证金是担保合同或者担保行为的一种金钱质。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作为担保的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金钱质的情况远远多于担保法的现有规定。分辨保证金的功能与作用,不但要看合同约定的金钱质是否冠以“保证金”的字样,还要结合合同的内容认定“此保证金非彼保证金”,认定保证金的关键在于约定的保证金内容和保证金交纳形式。那么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证金及保证金的理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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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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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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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施工中如何有效的追回工程欠款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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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建设施工中如何有效的追回工程欠款

    内容:在建设施工中,工程款往往是一笔不小的款项。有的建设单位可能只是暂时支付其中一部分款项,而另一部分工程款迟迟不到账。全方位提高欠款人的违约失信成本,合法合规文明的催回欠款。那么建设施工中如何有效的追回工程欠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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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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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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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回避的情形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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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回避的情形

    内容: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回避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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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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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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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几个问题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融资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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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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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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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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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问题

    内容: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预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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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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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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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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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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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内容: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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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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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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