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什么条件的土地可以开发

导读:
如果补偿过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以及安置补偿费用。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具备什么条件的土地可以开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农村土地开发有哪些不允许的项目
1、不能搞开发建设,但作为宅基地使用的除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国家征收的农村的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使用村集体的土地。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什么赔偿
1、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
2、其中,土地补偿费是直接补偿给村集体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是补偿给物之所有权人的。
3、也就是说,如果对房子有所有权属或者对经济作物有占有权能,则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对于安置补偿费,一般来说,是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分配的,这还要结合地方补偿政策综合考虑。如果补偿过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以及安置补偿费用。
三、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
新政策不允许卖车位是指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车位,不允许出售、出租或赠送。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的以及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的,此部分车位属于业主所有,不允许买卖交易。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