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导读:
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一、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3)已签订预售合同,合同已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预售合同包括什么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