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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如何保证工程质量的咨询

崔玉君律师2021.10.22898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如何保证工程质量的咨询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如何保证工程质量的咨询

律师回答:

1993年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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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纠纷,需要做好以下事情:1、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2、签商好合同协议;3、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4、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5、索赔事件论证要充足;6、索赔计算方法和款额要适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

    内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那么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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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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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监理合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有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有什么

    内容: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那么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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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如何保证工程质量的咨询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如何保证工程质量的咨询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如何保证工程质量的咨询

    李广荣律师
    2021.10.2289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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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利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吗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利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陈凯旋律师
    2022.04.0612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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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内容:工程质量承诺书范本:施工质量承诺书为确保xx工程施工质量我公司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质量承担职责,承诺基本资料如下: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项目负责人承担连带职责。那么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144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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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议您和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维修方案的评估。
  •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咨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咨询

    内容:内部审计在投资控制中的联动效应

    林艳英律师
    2021.10.2029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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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至两年。质量保证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内容: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 的关系。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 程质量的先天不足。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 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那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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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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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出面联系承包商要求一起寻找分包商,将数十万元的材料费交付给材料供应商,协商不成也可报警解决
  •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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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内容: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包括对各项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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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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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
  •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内容: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现实情况看,工程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行为,是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病,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这些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则是规定了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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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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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照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确定;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维修的可自行返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维修的可自行返

    内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维修的可自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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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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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监理初审意见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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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监理初审意见如何填写

    内容:(一)行政管理人员渎职、腐败,是造成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领导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因此,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那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监理初审意见如何填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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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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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内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那么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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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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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最高院:​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认定

    内容:最高院:​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认定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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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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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的?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的?

    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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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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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内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那么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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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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