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私自把房卖了怎么办_离婚时一方可以私自卖掉财产吗
导读: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二、离婚期间私自卖房房有效吗
首先房屋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以及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在卖房时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无效。
其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物权法106条精神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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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婚后买房,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写一方名字也不可以私自卖掉,如果私自卖掉,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是个人出资,只写个人名字的,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卖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